第一條 第一條本財團法人依照民法、財團法人法,與其他有關法令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宏華環境保護與數位未來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環境保護、發展永續環境、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推動資訊社會與數位未來為宗旨,辦理下列業務:
一、探討智慧綠能生活與環保產業未來的研究與發展。
二、推動食、農、產業與環境整合的研究以及環境保護的實踐工作。
三、推動大數據,整合社群媒體與資料科學等資訊社會研究,以及永續環境的技術研發。
四、培育前述諸項工作及環境保護與數位未來所需之人才,因應社會發展之需要。
五、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業務。
第三條 本會設於台北市民生西路152 號,並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於適當地點設立分事務所。
第四條 本會由李德財、陳麗華、楊德華等捐助設立,捐助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如附件,其中現金總額共新臺幣伍佰萬元整;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國內外個人或團體之捐贈。
本會對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有分配賸餘之行為。
第五條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本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
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
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
分之五。
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七條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五至十三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任期三年,且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每屆董事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選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董事為無給職,出席董事會議得酌支出席費或車馬費。
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董事會
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綜合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項與其本人有利益衝突需迴避者,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除捐助章程另有反對之規定外,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
席。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利益衝突者,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十條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一條 本會設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同意後聘任之,承董事會及董事長之命辦理一切事務,並得設副執行長一人,行政人員若干,襄助執行長推動業務。
前項人員得酌支薪津或車馬費。
第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並設立專帳以記載各項收支帳目及財務狀況,經費收支需有合法憑證紀錄有關會計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應檢具下列之事項提經董事會審定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一、於每年一月底前檢具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
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於每年五月底前,檢具前一年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第十四條 本會如因故解散或結束時,其賸餘財產,於清償債務後,全部捐贈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不歸屬任何個人或營利團體。
第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於民國104年12月7日訂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並自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日起生效,修訂時亦同。
2015年12月07日董事會通過
2016年02月25日第一次修正
2016年05月07日第二次修正
2019年11月16日第三次修正